很多东西都是环环相扣的,我们都说“孤证不立”,就是说单一的证据是没办法来支撑一个案子的。
同样,放在这个案子里,周云来申诉的步骤是这样的,首先从伤痕照片入手,从法医学角度说明当时不可能形成这样的证据。
而李金山的证人证人也是证据,但是证明力不够,那么再加上当时的支付记录,这就已经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了。
注意,这个证据链是可以互相印证的,能否互相印证是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的一个关键表现。
李金山的证人证言和当时的支付记录证明李悦在之前六天磕伤过膝盖,报案当天的照片加上专家论证意见可以证明这个伤痕已经有五到七天时间了,这就可以完全对上。
这些证据就能说明李悦在撒谎!
高院出庭的检察官低头仔细看了看手中的卷宗,又看了看从李金山手机中调取出来的当时的支付记录,和旁边的检察官开始讨论。
到了现在已经由不得他们了,这个案子必定是要无罪的。
周云又一次开口道:“审判长,综合以上的证据,我认为可以证明,伤痕证据为假,我的当事人乐资山在事发当天没有使用过任何的暴力行为,双方发生关系应为自愿。”
“且我这里同样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李悦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之处……”
周云开始了长篇大论,这次出场的就是孙佳宁两人之前准备的那些东西,专门做的PPT等。
这些东西很有用的,用来开启再审可能不够,但用在这个时候恰到好处。
被害人陈述里有太多问题了,只是这些只能叫质疑,不能单独拿出来用。
但是如果加上伤痕的那个事,就没问题了。
伤痕的陈述是假的,那么现在这些有问题的陈述也有很大的可能是假的!
眼看着李悦描述的双方发生关系的姿势都被做了出来,李悦身边的律师都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李悦更是在那里低着头一句话都不说,她现在整个人都懵逼了。
她不明白对面坐着的那个周云为什么要这么针对自己,这事都已经过去这么长时间了,那个乐资山都已经快要出来了,为什么还要这样做。
她都已经找到了新的男朋友,都已经要结婚了啊!
周云的叙述完了,孙佳宁在身边很激动,至少可以说明她们当初的那些准备不是无用功。
终于省检过来的检察官开口了,他们同样认为案件判决有很大的问题,支持申请人无罪!
整个再审中,周云的主要说服对象其实并不是法官,而是坐在那里的检察官。
只要能把检察官说服了,这个案子基本上就成了。
所以很多时候只要检察官说支持申请人无罪,那一般法院都会这么判。
审判长听到这句话顿时笑了,这个周云又做成了啊。
乐资山在那里虽然有点听不太懂,但他听懂了一件事,自己的案子应该要成了!
终于要成了啊,这两年都不知道他是怎么过来的。
被害人这边装死,检察官支持无罪,审判长看那意思也是支持的,这案子妥了。
然而靓仔周的话还没说完呢。
“审判长,我现在还有一件事!”
听到这话,本来已经拿起法槌准备敲的审判长顿时愣了一下,他都要宣布休庭了,这个案子之前的时候高院这边已经讨论过了,如果检察院支持无罪,那直接就会判无罪。
所以休庭之后他就准备宣判了。
结果这周云还有话要说?
“你说吧,还有什么事。”审判长放下法槌有点无奈道。
周云看了看旁边不说话的李悦,开口道:“审判长,还有省检市检的三位检察官,通过我们刚刚的描述,我认为可以说明一件事,被害人李悦,在明知道自己的伤痕并不是当晚造成的,却依旧那么强调,而且到了本庭开庭时仍然那么说。”
“这是什么性质呢,这是典型的诬告陷害!”
对,这就是典型的诬告陷害,诬告陷害和不小心报错案子有一个很典型的区别,那就是当事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诬告。
李悦知不知道自己的膝盖早就受伤了,知道啊,刚刚的证据已经能证明这件事了。
那在这样的情况下她还那么说,那就是诬告陷害了。
实务中为什么很多案子都没办法弄成诬告陷害,就因为这个“明知”。
要想证明对方“明知”没有犯罪而去报案或者干嘛的,很难,这种主观方面的东西必须得用完全客观的证据来证明,这就对证据的要求特别高。
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和强奸案那样靠口供的,强奸案很特殊。
但是在这里,周云的操作完美地让李悦把自己的主观想法暴露了出来。
她受没受伤这个默认是明知的,这不需要证明。
为什么呢,这属于证据体系中“众所周知的事实”,这是无需举证证明的。
所以周云要证明的就是对方的受伤不是在那天晚上,就行了,再加上对方报案以及陈述,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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