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去一户人家干坏事,结果主人家突然回来发现了对方,大声呼喊的同时,还迅速拿过不远处的水果刀,直接挡在了大门口。”
“碍于此,小偷慌乱之下,打算从窗口逃生,不料失足‘坠楼’身亡。”
“事后,家属将户主告上了法庭,索赔137万。”
“法院最终判赔27万,差不多5分之一的诉讼请求。”
“给出的核心依据只有一点。”
“持刀阻挡对方逃脱,并造成严重后果,超出必要防卫限度。”
“虽不涉及刑事处罚,但民事上具有一定过错。”
“房主不服,选择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老师,您觉得这个判罚.....合理吗?”
薛正泰作为教刑法的老师,又岂会不明白这里面的因果关系。
小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偷窃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64条。
当房主发现后呼喊,对方停手并打算逃离,则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
而大门作为唯一的逃生通道,你持刀堵住,就相当于把对方逼入了绝境。
虽未直接进行攻击,但存在故意阻挡,给对方制造心理压力,对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错。
除非小偷手里也握有攻击性武器,并向你进行了口头、动作上的挑衅。
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屋主必然存在相应的责任。
这既是对双方行为在法律上的解读,也考虑到了一些‘人道主义’方面的东西。
毕竟‘人没了’不是。
其实最正确的做法,是优先保护自身安全。
看到对方已经停止不法侵害,那就躲远点放他走,接着立马报警。
专业的事情,就让专业的人来处理。
现在到处都是监控,对方又能往哪儿跑呢?
如果硬来,指不定会把事件升级。
从入室盗窃演变成抢劫、S人的例子不是没有。
就算房东厉害,把小偷给搞定了。
可一旦把对方搞成重伤,或者挂掉,还会涉及‘防卫过当’、‘故意伤人’、‘过失致人S亡’。
是的....你没听错,就是原本被侵害的房主,反过来成为了‘刑事犯罪’的被告人。
金胜之前不就处理过好几个类似的案子嘛!
薛正泰此时笑着摇了摇头。
“如果我没猜错,你在论文中,一定主张房主无需担责。”
“对不对?”
这有什么不敢承认的,金胜当即应道:“不错!”
“无论从刑事上的‘防卫’属性,因果关系,还是民事上的责任划分。”
“我都认为房主不存在任何过错。”
“不应该赔偿一分钱。”
薛正泰立即抬手示意道:“说说你的理由。”
金胜点头道:“这个案子的原委、法律关系,其实都很明朗,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入室盗窃,正当防卫,自主行为。”
“法官审判的时候,忽略了一个‘关键点’。”
“这也是实际中,那些高高在上大老爷的通病。”
“那就是普通人在碰到突发变故,应有的正常反应。”
“回到家一开门,发现里面有个陌生的不速之客,肯定会‘惊讶’,脑海里浮现一个问号:这谁啊!怎么会在我家里?”
“同样,小偷干坏事被发现,也会心虚、害怕、慌乱、想跑、尽快离开这里。”
“包括那些后来把心一横,犯下更大罪行的人,除非打从一开始就想好了要这么做,否则受限于自身本能行为逻辑,绝对逃不开上述所说的几种反应。”
“而当房主看到不寻常的一幕,立即便会意识到....遭了,是小偷。”
“随即就会高声呼救,希望能惊动周围邻居。”
“要么来帮忙抓小偷,要么帮忙报蜀黍。”
“接着根据就近原则,会在身体周边寻找一切可以握在手里,用来防卫的工具。”
“首选,一定是威慑力最高的东西,刀就很合适。”
“至此,两个阶段结束。”
看着金胜抬起的两根手指,薛正泰点了点头,表示认同。
作为刑法专业的老教授,他很清楚里面的法律行为逻辑。
金胜接着往下说......
“最后,就说到了自主行为这一点上了。”
“房子属于什么?”
“《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
“民法典中,明确将住宅直接列为私密空间之一。”
“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或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换而言之,我在里面想干嘛就干嘛,没人能管。”
“就算涉及了什么严重犯罪行为,蜀黍也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来处理。”
“在本案中,房主在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内.....拿了一把刀。”
“但那又怎样?”
“只要不用它来捅人、S人、或者丢出窗外伤到别人,那就不涉及任何的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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