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梦瑶认同的点了点头。
她本科是专攻‘知识产权’这一块的,多多少少知道‘销假’这个罪名的一些处理潜规则。
只不过,没金胜说的这么‘深’而已。
特别是一条道走不通,转头去利用对方拿出来的证据,变相来达成己方‘目的’的破局思维.......
算是真真正正让她学到了知识、涨了一波实务经验。
但很快,蒋梦瑶的脸色就变得很凝重。
“金律,您说的这些我都认同。”
“可本案涉及的品牌方有3个之多,拿到‘谅解书’.....”
“说实话,我觉得很难。”
“品牌方主动发起维权,要的无非是利益,外加杀鸡儆猴。”
“以朱盛宏家里目前的经济情况,仅仅赔偿款就是一个大问题。”
“更别说他还利用帮对方‘生产、加工’的便利.......”
“在品牌方眼中,这种行为的性质,可能要比那些直接生产假货的,都更加来的恶劣。”
“如果不让朱盛宏付出惨痛的代价,反而却选择谅解.....别人知道了怎么看,会不会有样学样?”
“很多知名、上市企业,大多执行知识产权‘零容忍’政策。”
“轻易出具谅解书,会被解读为对侵权行为的默许,从而引发更多侵权效仿。”
“甚至还会损害品牌的维权声誉,影响公司的公众形象与股价。”
“另外,我在学校的时候,老师就教过。”
“品牌方、尤其是大型企业,出具谅解书的门槛很高......需要经过法务、合规部门、管理层,甚至是董事会的多层审批。”
“并不是随便一个人能决定的。”
“还有不少类似的案例。”
“很多知名品牌,会形成‘商标’品类的壁垒。”
“包括:名字、LOGO、谐音字、谐音词....等等。”
“接着签一个外包法务团队。”
“照着‘企查查’上面去搜索。”
“只要有类似的,便会进行对比,发动诉讼......”
“在寻求金钱赔偿之外,还会要求对方‘改名’。”
“除非经过评估,胜率较低,或者有其它因素介入,一般不会选择调解。”
“因为等赢了官司之后,法务这边能获取最大利益,品牌方则会把事情制作成通告,发布在官网上,形成威慑。”
“所以我认为,拿到谅解的希望.....会很渺茫。”
蒋梦瑶说的这些都没错。
也都是‘实务’中常常能遇到的。
品牌方的傲慢,源于他们手里掌握的资本。
企业越大,这种程度越高。
但在金胜眼里却,这些反而能成为‘谈判’的助力。
因为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随着笑着摆了摆手道:“你不必太过担心这一点.......”
“本案涉及到了3个品牌方,一个是全国知名的轻奢,一个属于国外奢侈品集团旗下的子品牌。”
“最后剩余的一个,乃是国内一家上市公司的主打品牌。”
“同时,也是本次案件的发起人。”
“虽然说.....像这类涉及多个品牌的售假刑事案件,每一个都是独立的受害主体。”
“对应的侵权损害、量刑评估,同样是相互独立的。”
“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果只拿到其中一份,仅能对应该品牌的涉案情节,起到从轻量刑的作用,无法覆盖另外两个品牌的侵权事实。”
“但是......你看看卷宗。”
“金额方面只有一个总数,并没有进行细分,标注了每个品牌各有多少金额。”
“证据一栏上,在朱盛宏工厂里查扣的那些东西。”
“国外的这个品牌,除了一些还未用完的吊牌之外,只有两件样衣。”
“据朱盛宏自己说.....这个品牌比较抢手,基本上都是做一批、发一批,没有库存。”
“至于轻奢的,国内的这两个,更不用多说,厂里原本就和他们签了合同,在帮忙生产、加工产品。”
“有库存....不足为奇。”
“治安部门之所以将3个品牌都列入‘侵权主体’,是源于‘同案人’,那些名品店老板的指控,以及从他们店里搜出来的产品。”
“而眼下,真正意义上提出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的品牌,只有咱们国内这两家。”
“也就是说.....只要拿到这两家的谅解书,便能覆盖案子了。”
金胜这一通分析,让视频对面的蒋梦瑶,听的直点头。
达到立案标准的销假案件,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类型。
一般在案件移交至检察署后,‘受害方’便会紧跟着提起民事诉讼。
这是为了保障‘先刑后民’原则,让刑事部分的事实认定先一步完成,避免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出现冲突。
等到正式提起公诉的时候,检察署会将附带的民事起诉状,连同公诉材料一并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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