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半小时,陈砚站在区法院门口,手里攥着的案卷袋被汗浸得发潮。他反复翻看里面的材料:王阿姨家的漏水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没盖公章的维修报价单——唯独少了周明远说的“物业记录”和“装修备案材料”。
昨天去物业调记录时,物业经理说“前年的检查记录找不到了”,装修备案材料又说“需要业主本人来查”,刘先生那边根本不配合。陈砚急得跟物业吵了一架,最后只拿到一张“物业曾上门查看漏水”的口头证明,连书面签字都没有。
“陈律师,怎么样啊?证据够不够啊?”王阿姨从公交车上下来,手里提着一兜水果,脸上满是忐忑。她特意穿了件新衬衫,头发梳得整整齐齐,像是要去赴什么重要的约。
“王阿姨,您别担心,我们现有的证据也能说明问题。”陈砚把焦虑压在心里,笑着接过水果,“您先在大厅等会儿,我去跟法官沟通下,看看能不能先调解。”
其实他心里没底。昨晚他翻了半夜的案例,凡是“漏水纠纷证据不足”的案子,要么调解时当事人吃亏,要么直接判原告败诉。他甚至想过,要不要劝王阿姨降低赔偿要求,早点了结算了——可一想到王阿姨说“墙皮掉了一大块,孙子来家里都不敢让他靠近”,又把这话咽了回去。
进了法庭,原告席在左侧,陈砚帮王阿姨坐下,刚把材料摆好,就见右侧走进来一个穿西装的男人,身后跟着刘先生。男人递过来一张名片,上面写着“李律师,XX律所”,语气带着点居高临下:“陈律师,新人吧?这种小额纠纷,其实没必要开庭,让你当事人少要点开价,我这边帮刘先生做工作,大家都省事。”
陈砚攥紧名片,没接他的话:“赔偿金额是王阿姨根据维修费用算的,合理合法,没必要降。”
李律师笑了笑,没再说话,从公文包里拿出一份材料,赫然是“物业出具的管道检查报告”,上面写着“王阿姨家漏水系房屋老化导致,与楼上装修无关”,落款盖着物业的公章。
陈砚的心脏猛地一沉。他昨天跟物业吵了半天,物业说“没有记录”,怎么今天李律师能拿出盖公章的报告?
“现在开庭。”法官走进来,敲了敲法槌。庭审开始后,李律师先提交证据,除了那份物业报告,还有“刘先生与装修公司的合同”,上面写着“装修期间严格遵守物业规定,未违规改造水管”。
轮到陈砚举证时,他拿出王阿姨的漏水照片和微信记录,刚想说“物业曾口头承认楼上有责任”,就被李律师打断:“法官大人,对方提交的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和地点标注,无法证明是近期漏水;微信记录只能证明双方有沟通,不能证明漏水原因。我方提交的物业报告有公章,效力远高于对方的口头陈述和模糊照片。”
法官看向陈砚:“原告方,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漏水与被告装修有关?比如物业的书面证明、装修工人的证言?”
陈砚站起身,喉咙发紧。他想说“物业不给记录”,想说“刘先生不配合查备案”,可这些话在法庭上毫无意义——法律只认书面证据,不认“客观困难”。他看着王阿姨紧张的眼神,看着李律师得意的表情,手指攥得发白,脑子里一片空白,连之前准备好的答辩词都忘了。
就在这时,法庭门口突然传来一声“抱歉,来晚了”。陈砚回头,只见周明远提着公文包走进来,手里拿着一份文件,径直走到原告席旁边,低声对他说:“别慌,把这个交上去。”
陈砚接过文件,是一份“装修公司防水验收不合格的记录”,上面盖着装修行业协会的公章,日期是刘先生装修期间的——记录里写着“楼上卫生间防水未做闭水试验,存在渗漏风险”,还有装修公司的签字确认。
“这是……”陈砚又惊又喜。
“我昨天托装修行业协会的朋友查的。”周明远凑到他耳边,声音很轻,“刘先生找的装修公司没资质,防水验收根本没通过,物业那份报告是他们伪造的——我已经让协会给物业发了质询函,物业刚才已经承认报告是假的。”
陈砚的眼睛一下子亮了。他立刻举起手里的验收记录,对法官说:“法官大人,我方补充提交证据——被告刘先生雇佣的装修公司未通过防水验收,存在渗漏风险,这才是导致原告家漏水的根本原因。另外,被告提交的物业报告系伪造,我方已向物业核实,物业愿意出庭说明情况。”
李律师的脸色瞬间变了,他凑到刘先生耳边说了几句,刘先生的表情也变得慌乱。法官接过验收记录,仔细看了看,又问李律师:“被告方对这份证据有异议吗?是否需要质证?”
李律师支支吾吾了半天,最后说:“我方需要时间核实这份记录的真实性。”
“不用核实了。”周明远这时开口,拿出手机,“装修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已经在法庭外等候,可以随时出庭作证;物业经理也来了,愿意为伪造报告的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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