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审判长。”张强咽了口唾沫,“他手里拿着个黑色包裹,形状…我说不好。然后他很快上了一辆黑色轿车,车牌尾号是…是368。”
方岩微微颔首,转向物证台,拿起一个证物袋,里面正是那把作为凶器的匕首。“证人,请辨认一下,你当晚看到的包裹物,形状是否与这把匕首相似?”
张强仔细看了看,用力点头:“很像!大小形状都很像!”
方岩又出示了停车场监控录像的截图,画面虽然有些模糊,但陈明远的身影和那辆尾号368的轿车清晰可辨,时间显示为十一点三十五分。“审判长,公诉人出示物证三号,凶器匕首;物证四号,案发当晚金鼎大厦地下车库监控录像截图。结合证人证言,足以证明被告陈明远在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并持有疑似凶器的物品。”
陈明远脸上的笑容淡了些,身体微微前倾,低声对律师说了句什么。律师点点头,在接下来的交叉询问中,试图质疑张强当晚的视线清晰度和记忆准确性,但张强的证词核心部分并未动摇。
庭审节奏被方岩牢牢掌控。他逻辑缜密,层层递进,从作案动机(张伟与陈明远激烈的商业竞争和近期发生的关键项目争夺)、作案时间(监控、证人)、作案工具(匕首指纹),一一呈现。旁听席上,被害人家属紧握的拳头微微颤抖,记者们飞快地记录着。胜利的天平似乎已无可争议地向公诉方倾斜。
方岩走回公诉席,拿起那份至关重要的DNA检测报告。三个月的艰辛,无数个不眠之夜,都凝聚在这几页纸上。他挺直脊背,声音沉稳而有力:“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出示本案最关键的物证——由市局法医中心出具的DNA检测报告。该报告证实,在被害人张伟指甲缝中提取到的皮肤组织碎屑,其DNA分型与被告陈明远完全一致。这直接证明,在被害人遇害前,曾与被告发生过肢体冲突,被告的皮肤组织被被害人抓伤后残留……”
“稍等。”审判长突然开口,打断了方岩的话。他拿起手边一份刚刚由书记员递上的文件,快速浏览着,眉头渐渐锁紧。法庭内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审判长身上,空气仿佛凝固了。
片刻后,审判长抬起头,目光锐利地看向方岩:“公诉人,关于这份DNA样本的提取过程,你方是否严格遵循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生物样本提取、保存、送检的规范流程?特别是,提取操作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提取现场是否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全程在场并签字确认?”
方岩心头猛地一沉。这些问题指向了证据合法性的核心程序。他清晰地记得,那晚在解剖室,法医老赵在助手和一位值班民警的见证下,小心翼翼地从死者指甲中提取了样本。程序上绝无问题。“审判长,DNA样本的提取完全符合程序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法医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相关文书已随案移送。”
审判长沉默了几秒,手指在文件上点了点:“但辩护方刚刚提交了一份由省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程序合规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根据移送记录,案卷中缺少一份关键文书——即由该名‘见证人’签署的《生物样本提取见证笔录》原件。仅有复印件,且复印件上见证人签字处存在明显异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对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鉴于该DNA证据的提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无法在庭审中即时补正,本庭现裁定:该DNA检测报告及相关衍生证据,因采样程序违规,不予采纳!”
“哗——!”审判长的话音刚落,整个法庭瞬间炸开了锅。旁听席一片哗然,记者们惊愕地交头接耳,闪光灯疯狂闪烁。被害人家属中传来压抑的哭声和愤怒的低吼。
方岩如遭雷击,僵立在原地。他难以置信地看着审判长,那份DNA报告在他手中仿佛有千钧重。他明明记得那份见证笔录的原件就放在档案袋里!他猛地转头看向辩护席,陈明远的律师正从容地整理着文件,嘴角挂着一丝难以察觉的得意。而陈明远本人,则缓缓站起身,整了整西装领口,脸上那抹胜利的微笑终于毫无保留地绽放开来,眼神越过人群,带着毫不掩饰的嘲弄,直直地投向方岩。
“肃静!”审判长重重敲击法槌,“鉴于本案关键证据缺失,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公诉方指控的谋杀罪名。本庭宣判:被告陈明远,无罪,当庭释放!”
法警上前解开了陈明远的手铐。金属碰撞的轻响在死寂的法庭里格外刺耳。陈明远活动了一下手腕,在律师的陪同下,昂首阔步地向法庭外走去。经过公诉席时,他脚步微顿,侧过头,用只有方岩能听到的声音低语道:“方检察官,我说过,你们抓不住我。”说完,他不再停留,在闪光灯的追逐和旁听席愤怒的目光中,扬长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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