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祖萧武定鼎,颁《大吴官箴》,明 “守边卫国” 为立国之基,“忠勇廉明” 为为官之道,此八字箴言,渊自束发受书便铭记于心,及任官以来,躬身践行不敢有违。
德佑初,渊任山西边卫总兵官,辖三关九隘。时北境大雪封山,三关哨所粮饷断绝,御寒物资匮乏,十七名士卒冻伤,三名重伤濒死。按《大吴边军制度》,边军粮饷由户部按月拨付,兵部复核,然是年粮饷为奸吏克扣,回执伪造,印鉴不符。渊不忍士卒冻饿,遂弃文书往复之繁,遴选精壮亲兵五人,携粮草、棉衣、炭火及药品,冒雪亲赴前线。雪深及膝,山路险峻,渊解己之披风赠冻伤亲兵,赤脚踏冰开路,凡七日方抵哨所,尽数分发物资,与士卒围篝火而居,同食热干粮,共议边防诸事。
渊在边五年,与士卒同甘共苦,哨所防御工事简陋,则上书请修;弓箭射程不足,则求调工部新制强弓;士卒有疾,则亲为诊治;百姓受北元侵扰,则率军驰援。途经偏远村落,村民感士卒守边之劳,献窝头、咸菜、炭火,渊悉数收下转赠士卒,曰 “百姓之心,重于金石”。其行事皆载于《山西边卫志?军政卷》,边地军民为立生祠于雁门关下,岁时祭祀,此皆渊体恤士卒、护佑百姓之明证,亦为 “忠勇廉明” 之实据。
渊之所以身陷囹圄而不改其志,遭奸佞构陷而仍抱希望,盖因顺民心、守公道之故。
《大吴律?名例律》载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渊戍边之时,深知此理。士卒戍边守土,抛家舍业,其疾苦当恤;百姓耕织为生,惧外敌侵扰,其安宁当护。渊清查粮饷克扣,是为士卒争公道;修缮哨所、增配装备,是为边民护安宁。故士卒愿为渊效死,百姓愿为渊捐资,及渊蒙冤入狱,晋地百姓罢市三日,遥祭泣拜,边地士卒多有泣血请命者,此民心所向,非人力所能强也。
公道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渊任官以来,凡所行事,皆以国家百姓为念,无一丝一毫私念。任山西巡抚时,清查赈灾粮款,罢黜贪官;任兵部尚书时,整顿军纪,加强边防;兼御史大夫时,弹劾奸佞,整肃吏治。所行之事,皆有卷宗可查,有百姓可证。今徐靖、石崇等罗织 “通敌谋逆”“私挪军需”“结党营私” 等罪名,皆无实证,唯伪造之密信、篡改之账目、逼供之供词而已,此等伪证,岂能掩天下之目?
渊自初任山西边卫参将,至迁山西边卫总兵官,后擢太保兼兵部尚书兼御史大夫,历官二十余载,职位屡迁,初心未改,始终以 “忠君爱国、护民安邦” 为己任。
任边卫参将时,年少气盛,唯知身先士卒,守好边防线;任总兵官时,深知责任重大,既护士卒,又安百姓;入掌兵部、兼领御史台,则以整顿朝政、肃清奸佞为要。虽身处封建官场,见惯耽于享乐、避危趋安之辈,然渊自守清操,不与奸佞同流合污。按《大吴官制》,六部尚书、御史大夫皆有监察弹劾之权,渊屡劾户部侍郎陈忠、镇刑司提督魏进忠等克扣粮饷、结党营私之罪,虽遭阻挠而不避,此皆初心使然。
身陷囚室以来,脚踝铁链冰冷刺骨,囚服单薄难御严寒,然渊脊背挺直,信念未摇。盖因初心为勇气之源,遇风雪而不馁;初心为底气所在,遭威胁而不惧;初心为精神支柱,陷囹圄而不屈。渊以一生践行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非独为己立身,亦为后世为官者立范。
渊之蒙冤,非因己之过,实因奸佞当道,祸国殃民之故。
徐靖、石崇、魏进忠之流,身居要职,不思报国,反结党营私,败坏官场风气。魏进忠为镇刑司提督,包庇亲信陈忠克扣边军粮饷,中饱私囊;徐靖掌诏狱署,制造冤狱,诬陷忠良;石崇任总务府总长,滥用职权,鱼肉百姓。此辈所作所为,皆载于玄夜卫北司密探所录《奸佞罪状档》:构陷渊通敌,实则欲除异己;污蔑渊私挪军需,实则自身克扣成性;诋毁渊结党,实则自身党羽遍布朝野。
历览前朝史事,东汉党锢之祸、唐末宦官专权、南宋奸臣误国,皆因奸佞当道而起,终致朝政混乱,民怨沸腾,王朝覆灭。今大吴之危,不在北境之敌,而在朝内之奸佞。《大吴通鉴?史论》曰 “奸佞不除,国无宁日”,渊之蒙冤,不过是奸佞祸国之冰山一角,若不除此辈,大吴江山危矣。
渊虽暂时蒙冤,身陷囹圄,然坚信正义虽迟,终将到来。
玄夜卫北司指挥使秦飞,素怀忠直,已暗中收集徐靖、石崇等奸佞罪证,包括伪造密信之笔迹、篡改账目的痕迹、逼供之证词;内阁首辅刘玄,老成持重,暗中保护未被牵连之忠良,为反击保留力量;边地士卒、晋地百姓,铭记渊之功绩,盼渊昭雪之日。此等力量,皆为正义之助,虽暂为奸佞压制,然民心不可违,公道不可灭,奸佞之罪证终将公之于众,其恶行终将受到严惩。
渊之自述,非为自辩邀功,实为记录史实,留存证据。所述戍边之事,有《山西边卫志》《大吴边军粮饷档》佐证;所述奸佞之罪,有玄夜卫密探记录、受害士卒证词为凭;所述民心所向,有晋地罢市、边民立祠之事可考。此自述残卷,为考证明德佑年间朝政、边军制度、忠奸之争及民心向背提供重要一手资料,亦为后世传承忠勇、正义、为民之精神,提供历史镜鉴。
愿后人以史为鉴,汲取教训,坚守初心,牢记使命,肃清奸佞,护国安民,此渊之所愿,亦为天下百姓之所盼也。
本残卷为宣纸手书,共七页,字迹因囚室潮湿略有模糊,然核心内容可辨,与《大吴史?谢渊传》《山西边卫志》《玄夜卫北司档案》等史料相互印证,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
文中提及的 “三关哨所”“雁门关生祠”“户部粮饷档” 等,皆为德佑年间实有之事,可通过《大吴地理志》《大吴祠祀志》《户部存档》等交叉考证。
所述官制、律法条文,如《大吴官箴》《大吴边军制度》《大吴律》等,均引自《大吴会典》,与同期史料记载一致,无虚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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