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峰语塞,憋了半天,才嘶声道:“当时……当时就我们一家人在!护士……护士也是她找来的!他们都是一伙的!我……我都要死了,哪有功夫留证据!”
这种毫无根据的揣测和指责,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有些可笑。
审判长不再追问,转向我:“被告沈念,最后陈述。”
我站起身,面向审判席。阳光从侧面高窗照进来,在我脚下投出清晰的影子。我深吸一口气,开口,声音清晰而平静:
“审判长,我是沈念。今天站在这里,心情很复杂。”
“沈峰是我的弟弟,血缘上的。在他身患重病、急需骨髓移植时,我是那个与他全相合、最合适的供者。我没有犹豫,做了配型,签了协议,完成了捐赠。我救了他的命。这一点,我从未后悔,也认为这是一个姐姐,一个人,应该做的事。”
我的目光扫过旁听席上脸色苍白的沈峰和低头不语的父亲。
“但是,救他的命,不代表我要背负他以及我原生家庭无限度的索取和情感绑架。过去二十八年,我一直在背负。直到我发现,我的付出,在家人眼中只是理所当然,甚至是可以被私下转移、被嫌弃不够的‘资源’。直到我发现,维系所谓‘亲情’的,不是爱和尊重,而是单方面的牺牲和索求无度。”
“所以,在这次捐赠前,我提出了签署协议。这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划清界限,为了在拯救一条生命的同时,也拯救我自己的人生。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捐赠顺利进行,也让沈峰得到了及时救治。我认为,这是对所有人都负责任的做法。”
“亲情,不应该成为无限度索取的理由。法律,赋予了我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今天,我站在这里,不是为了争那五十万,而是为了扞卫一个最基本的道理:付出,应该被看见、被尊重;契约,应该被遵守。”
“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无论今天判决如何,我对自己所做的一切,问心无愧。”
说完,我微微鞠躬,坐了下来。法庭里安静得能听到呼吸声。
审判长与两位陪审员低声交换了意见,然后宣布休庭,合议后宣判。
等待的时间并不长,但对沈峰和我爸来说,或许无比煎熬。沈峰紧紧抓着我爸的手臂,指节发白。我爸则一直望着地面,像一尊凝固的雕像。
半小时后,法槌再次敲响。
全体起立。
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先概述了案件事实和双方诉求,然后进入“本院认为”部分:
“……关于《造血干细胞捐赠补偿协议》的效力。经查,该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签署时,原告虽在病中,但并无证据证明其神志不清或处于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状态,且有第三方在场见证。原告主张受胁迫签署,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
沈峰的身体晃了一下。
“……关于协议约定的补偿金性质。造血干细胞捐赠行为,客观上会对捐赠者造成一定的时间、健康及精神损耗。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就捐赠行为约定适当经济补偿,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具有事实基础,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协议约定的五十万元补偿金额,系双方协商一致结果,未见明显显失公平之处。”
“……关于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所谓‘补偿金’、赔偿精神损失等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反诉请求(注:我方在庭审中当庭提出要求支付补偿金的反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协议补偿金五十万元及逾期利息的反诉请求,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声音清晰而有力:
“一、驳回原告沈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沈念支付补偿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支付以五十万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协议约定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原告沈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后面的话,沈峰大概已经听不清了。他整个人像被抽掉了骨头,瘫坐在椅子上,眼神空洞,面如死灰。我爸扶着他,老泪纵横,嘴里喃喃着什么,听不真切。
而我,心中并无太多胜利的喜悦,只有一种尘埃落定的平静,和一丝淡淡的疲惫。
赢了。法律给了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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