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三日清晨,临河县的修车账先到。
旧纸上记着三年前六月初九,一辆北解粮车在槐树坡折轴,二十三石湿粮卸在河滩。修车铺收轴木一百六十文、铁箍八十文,押运军丁赵广画押。
午后,赵广被带到江宁。
他已经退役,在河边替人补网。问及三年前翻车,他不看账便说出位置:“坡下第三棵老槐,车往右倒。雨下了半夜,麻袋泡透。我们晾两日,九石还能吃,十四石酸了。”
孙直旧牒写“损二十三石”,似乎与赵广口供不合。
云满问:“既有九石能吃,为何全报损?”
赵广道:“不是全扔。九石另装小袋,跟后队送到府仓。府仓收粮的人说小袋无原封,不许并进正数,只给一张杂粮收条。”
“收条呢?”
“交回县里。”
临河县杂粮簿中果然有九石,日期比正粮晚两日,来源写“河滩抢收”。江宁府总册却没有这九石,修车费和十四石真损耗也都被第二张足额牒抹平。
也就是说,旧牒的二十三石并非最终实损,而是事故发生时从正队拆出的数;后来九石追回,真实损耗只有十四石。
云满把三张纸挪了挪:“第一张也不全对,第二张更不对。”
“所以不能只挑一张看着可信的,就拿它定案。”谢临舟道。
这一趟粮的完整数字应是:县仓发九百七十六石,途中拆出二十三石,正队交九百五十三石;后补九石杂粮,最终实交九百六十二石,真实损耗十四石。江宁府却把它改成发一千、收一千。
赵广并不是唯一记得那九石的人。
临河县回文里还附了两张河滩用工记录。一张记着三名农户替官车摊晒湿粮,工钱已经付清;另一张记着一个船户把重新装好的小袋送到下游仓。三名农户中一人已死,另外两人分别说晒了“一日半”和“两日”,时间并不完全相同,却都记得官差把能吃的米另装成十八只小袋。
死者的妻子保存着一张旧欠条。丈夫当年先垫了晒席钱,县里一直没有归还。她听说查粮,第一句话不是替丈夫作证,而是问那四十六文还能不能领。
谢临舟让青砚先核欠条。修车账旁确有“借席二十三领、每领二文、未支”一行,合计四十六文,与她手中欠条相合。这笔晒席钱与已经付清的雇工钱分列,不因数目小便拿一句“已过三年”抹掉,也不因她提供旁证便额外多给。
船户则只记得十八袋,不知道总共几石。仓簿写九石,每袋约半石,与小袋常用容量相合;这一处可以互证。至于晒了一日半还是两日,卷中照留差异。
赵广听完问:“若没有那张欠条,你们便不信我?”
“不是。”谢临舟道,“会少一条能从旁证明当时确实摊晒过粮的线。你的话仍要与伤、车、仓分别核。”
赵广点头,没再追问。
账面的一千石,比这一趟实际入仓的九百六十二石多出三十八石:其中二十四石是抬高了县仓发数,另外十四石是抹掉了真实路损。
“县仓少了二十四石,如何平账?”青砚问。
临河县回文中附有当季加征簿。事故后第二个月,县里以“北解短脚”为名向六村加收二十四石,恰好填平被抬高的发数。江宁府又按事故初报,向上级申领了十四石路损的补银,但粮册仍写足额。
一处事故,两头都被拿来补账。
百姓被加征二十四石,上级又按十四石损耗向江宁府拨了补银,账上却没有一粒损耗。
谢临舟让赵广重新走一遍当年程序,从装车、翻车、晾粮说到抵府。书吏不拿任何数字提醒。第二次供述与第一次在地点、天候和袋数上相合,只在修车所用时辰上差了半个时辰。
“记不清便写记不清。”谢临舟道。
赵广按下指印后问:“我当年没偷粮,也要押去上京?”
“你是证人,不是犯人。是否进京,等证目核完再定。”
赵广松了一口气。
午后,另外六县的修补账陆续送到。并非所有损耗都假。
槐山县有一趟船撞石,沉粮三十一石,水寨救捞簿、船工伤簿和下游捞出的破袋都能对应;青浦县有一趟路损写十八石,沿途却无修车、无滞留、无复秤,押运车数前后未变;清河县写“鼠耗十二石”,同月逐日巡仓簿却没有咬袋、补洞或清鼠记录,仓猫饲养簿所记的六只新猫也是次月才入仓。
青砚原想把所有整数损耗列为可疑,被谢临舟划去。
“整数字未必假,零数也未必真。按证据分。”
十七份标“复”的公文最终分成三类。
第一类,真实重誊:纸破、墨污或格式不合,原数不变,共四份。
第二类,事故后重算:有真实损耗,但新牒把损耗抹平或改错,共五份。
第三类,找不到事故、正副数冲突、差额又被加征或仓耗填补,共八份。
分类之后,空印不再是一句人人都能用的借口,也不再是一张盖印便定罪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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