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四日午后,第一批借户进了盐巡司。
问话开始前,每人先领一张空纸,只写三件事:家中以何营生、白票兑付当日身在何处、借出的银从哪里来。
写不出来的,由书吏照口述记录;书吏只问,不许替答。
第一批四人中,前三人都说银是自家筹出的。
富户贺荣声称借出三百两,家中绸铺近三年每年净利都不足八十两。这个数足以使借款来源可疑,却不能排除多年积蓄;贺家又没有保存更早的银库簿,暂时只能待核。木行东主周庆说银由卖田所得,田契却显示那块田直到半年后才转手。周庆显然没有说实话,可他究竟另有银源,还是替人挂名,现有材料仍分不清。
蒋万年却把上午所说的“府里差役到家抬走木匣”改成了“从城外庄子的地窖调银”,还补交一页地窖支银簿。谢临舟没有让他把上午的经过再讲一遍,只将两份供词并列。新说法与已经封存的药铺画押、蒋家柜簿和东丰柜路均不相合;新交账页的墨色未定,纸号也晚于所记日期,另封作补造家账。
第四人岳行舟没有编。
“我没借过。”他说,“去年蒋管事来问借我名头走一张票,给十两好处。我以为是沈家避商税。”
“按过什么?”
“一张空借据,一张东丰柜上的收银条。”
“见过银吗?”
“没有。”
他的供词与东丰柜页相合:岳家名下的一百八十两没有真实银货出入,只是借名转栏。
第二批四人是邹福、郑守义、范氏和寡居老妇吴氏。
邹福维持上午的供词,没有再添新事。郑守义同样承认挂名,却还照银号给的数目补过一页家中出银账,事后从水脚回款中分得二十四两。书吏将他列入主动补账,不与只收酬钱的邹福并写。
范氏坚持家中确实借过四十两。她带来的当票、银匠签和府库回条能够互证,但真借发生在前年十月,三个月后已经归还;东丰把那套旧凭据挪到次年二月,又造出一笔同额借款。她与后面的林家情形相同,都是旧借据被挪用。
吴氏名下挂着九十两。她住在北城破巷,屋里最值钱的是一架旧织机。
云满去看过,回来便说:“她家没有藏九十两的地方。”
吴氏却拿出一张十两收条。
“他们说借我的名,给我十两。我儿欠药钱,我便按了手印。”
陈知微问:“你儿得的什么病?”
“肺痨。”
药铺账上确有吴家购药八两六钱,日期在挂名后的第二日。吴氏没有参与分赃,她卖的是自己的名字;可她也清楚那张借据上的九十两并不存在。
邻府推官道:“知假而按,仍有过。”
“怎么处置由审官定。”谢临舟道,“证目先写她做了什么、得了多少。”
第三批四人情形最杂。
东丰柜东许万川早已在押,这一回由羁押处单独提来。他除经营银号,还以许家盐号兼营盐货、质押盐引,十二户中那笔二百四十两正挂在许家盐号名下。上午外查时,许家管事依他指定的页码送来一张银库出账抄联;邻府书吏与巡盐书吏共同登记交付人、纸号和封袋时刻,没有接触尚未获准开验的许宅原册。许万川承认这笔银是许家盐号借出。
同批还有一户林家,确实借过六十两。
林家寡妇带来的不是一张孤零零的借据,而是银匠验色签、车脚单和府库收银回条。六十两从她家柜中抬出时分装四匣,城门簿记着匣重,府库当日又付过一笔搬银脚钱。东丰账上却把这笔真借款挪到白票兑银的次月,拿来解释另一笔来路不明的六十两。
书吏问:“既然银确实借过,是否仍可列寄借?”
林氏把府库回条推到案前:“我的银是正月借的,三月已经还清。你们账上写四月又借一次,难道我的名字用过一回,往后便能月月替人出银?”
书吏重新核日序。林家真借款发生在正月,四月寄借页却沿用了她旧回条上的银匠花押,连匣重都一字未改。若只看“林家有钱、也借过官府”,她反而最容易被写成惯常替官洗银的人。
谢临舟让人把正月真借与四月假挂分成两页:“林家是旧回条被挪用,不是四月借户。她今日来,是受害人,也是文书见证。”
林氏没有因洗清嫌疑便立即离开。她要求官府留下明确凭据,免得地方只记一张“曾涉寄借”的总签。书吏没有在她带来的旧回条上落笔,而是另开一张冒名核验凭单,抄明旧回条字号、正月真借和四月假挂,再将两张纸的边角拓样骑缝封存。林氏逐字请人念过,才在新凭单上按下手印。
许家送来的出账抄联有银锭重量、成色、验纹批号和管事签押,看似完整。
云满翻了两遍,问:“验纹批号为什么从乙五跳到乙七?”
中间缺了乙六批。
许万川说乙六那一批成色不足,当日整批退回重熔。东丰银号的验银册却显示,白七兑出的十二锭统一打着“乙六”验纹,并没有退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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