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罚款三万到十五万,就是最少罚三万,如果造成了公共设施或者其他损失,那就要在三万这个基础上进行全额赔付。
经过周密的计算,城市车辆肇事造成的直接损失十二万足够覆盖了。
至于给其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属于是民事赔偿,并不包括在这部分里面。
同时也加强了对闯红灯和逆行行为的处罚,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拘留十五天。
车辆闯红灯暂扣驾驶证,罚款三千元,拘留十五日,车辆闯红灯造成事故的,吊销驾驶证,处三年以上有期。
车辆闯红灯造成严重或重大事故的,永久吊销驾驶证,处十年以上有期,并依据实际情况处以罚金。
酒后驾车闯红灯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视为重大过错,永久吊销驾驶证并处罚金,视具体情况处以五年以上有期直至死刑。
文件还对驾驶摩托车和机动车辆炸街,野赛飙车行为做了规定,永久销照,五到十年刑期。
对于逆行的规定也很严厉,直接就是永久性吊销驾驶证,但不涉刑。
主要是逆行这种事儿大部分真的不是故意的,完全就是不适合开车的体现,不让他(她)开就行了。
当然,造成事故和后果的得另算。
还有那种把马路当自家客厅,随意停车或堵塞交通的,都是直接吊销驾驶证,从此告别方向盘。
行人把马路当自家客厅用,随意在机动车道上散步或者在无标记地段横穿马路的,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至六千四百七十元。
六千四百七,是去年全国城镇人口的平均年收入,这个数值会根据居民平均年收入的提高而提高。
另外,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乱穿马路的,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造成他人损失的,需要全额赔付。
也就是说,你溜达到大马路上被车撞了,你自己负责自己的医疗费用,如果对方的车因为躲避你撞了,你还得给人家修车。
当初张铁军提出来这些规定的时候,把部里的人都给震惊了。
在九十年代这个时候,这里的每一条规定都可以说是离经叛道,完全不符合当下的思维和管理模式。
但是张铁军知道,九十年代正是方方面面打基础的时候,包括交通法规和各种行为规范。
在他上一辈子,正是因为九十年代的过于宽松和纵容,才造成了后面几十年里的各种行为和现象,越管越难管。
人的本性是记吃不记打的,不能让他牢牢记住得到教训,那么一切措施和规定就完全没有意义。
只有后果超过大部分人的接受底线,可以严重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才会被牢牢记住并严格遵守。
所以,张铁军不顾部里同志们的意见,强硬的通过了这份文件。
部委都是部长负责制,他有这个权力,只要在内部会议文件上注明就行了,后果他个人负责。
事实上,不管是省里还是市里,省委书记和市委书记也都有这种权力,只不过平时大家轻易都不敢使用。
或者说不逼到万不得已都不想用。
毕竟是要负责的嘛,就相当于一场豪赌,这个决心不是谁都能下得了的。
当然,这份文件发下去以后,也不是所有条款都要马上执行,是需要一个过渡时间的,需要进行宣传和普法。
不过,像这种涉及到几乎所有人利益的规定,普及起来会非常快。
就像上辈子,沈阳市在九九年开始严格交通行为管制,当时发布了行人不走人行道撞死白撞的规定。
八月三十号发布,九月十号施行,中间只有短短的十一天时间用来缓冲。
十一天时间涵盖了公布,宣传和普法的整个过程。
结果呢?十一天以后,大马路上顿时光洁溜溜,往日熙熙攘攘成群结队的行人立马不见了,交通秩序一时大好。
当然,不可能说全都消失了,有些人意外不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就总会感觉和自己无关。
但是经过了一些脑袋比较硬的同志们的反向宣传以后,不信邪的人也就信了。
还有就是这种规定对交通设施本身的要求是相当高的,你得能负担得起所有人遵守规定的结果。
九九年沈阳的这个硬核规定虽然确实全面改善了交通状态,但是缺陷也不小,就是当时的交通设施其实还没达到执行规定的标准。
后果就是给行人带来了不少的麻烦,惹出来不少骂声。
就比如热闹路和风雨坛街,小南街的交叉口,还有万柳塘路和文化路相交那一段的几个路口,当时就准备的严重不足。
造成了一段时间的交通混乱,不得不加派更多的人手来进行值守监控。
但是,咱们得从整体上来看问题,这一举措确实彻底改变了沈阳城的交通状况,给后面几十年打了个好基础。
再加上后面的全力建设改造,哪怕到了二零三零年,沈阳的城建和交通状态综合指数在全国也能排进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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