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判决与新生
法院开庭那天,天气异常晴朗。阳光透过高大的玻璃幕墙,洒在法院前宽阔的台阶上,明晃晃的,几乎有些刺眼。
我依旧是一身得体的职业装,淡妆,头发梳得一丝不苟。林薇和我的代理律师陈律师陪在我身边。陈律师手里提着厚重的公文包,里面装着我们准备好的所有证据材料——那份签了字的《造血干细胞捐赠补偿协议》、我的体检及捐赠过程记录、沈峰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调解时的录音文字稿,以及沈峰在调解时情绪失控、语无伦次的影像记录(法院调解室有监控,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证据链完整而坚实。
相比之下,沈峰那边显得单薄许多。只有我爸搀扶着他,沈峰依然穿着宽大的外套,脸色比上次调解时更差,是一种久病的灰败。他没请律师,或许觉得没必要,或许请不起。他看到我,眼神里依旧是浓得化不开的怨恨,但似乎也掺杂了一丝难以掩饰的惶然。我爸则始终低着头,不敢与我对视。
走进庄严肃穆的法庭,按位置坐下。国徽高悬,气氛凝重。
审判长是一位五十岁左右的女法官,面容严肃,眼神锐利。她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核对身份,宣读权利义务。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沈峰陈述,依旧是那套说辞:协议是病重被胁迫所签,无效;姐姐沈念趁火打劫,索要高额补偿,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判令协议无效,沈念返还所谓“补偿金”(虽然他并未支付),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他的声音虚弱,但语气激动,夹杂着咳嗽。说到动情处,眼圈泛红,看向审判长的眼神充满了控诉和委屈,仿佛自己真的是个被至亲无情盘剥的可怜病人。
轮到我方答辩。陈律师起身,语气平稳,逻辑清晰:
“审判长,我方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本案核心是一份自愿签署的、关于特定事项(骨髓捐赠)补偿的民事协议。协议签署时,原告沈峰先生虽在病中,但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第三方(医院护士)在场见证,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情形。”
他出示了协议原件,以及医院提供的捐赠过程记录和护士长的情况说明。
“其次,关于补偿金的性质。造血干细胞捐赠,对供者而言,意味着时间成本、健康风险、精神压力及可能的误工损失。基于公平原则和自愿协商,受赠方给予供者合理经济补偿,有伦理依据和现实案例支持,并非不当得利。协议中约定的五十万元金额,是双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捐赠者(我方当事人)收入水平后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未超出合理范畴。”
陈律师出示了几份新闻报道和学术文章,提及非亲属骨髓捐赠中存在“营养费”、“误工补贴”等补偿的普遍现象,并提供了我的收入证明及捐赠前后休假影响的说明。
“再次,原告沈峰先生声称协议无效,却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法定无效情形。其仅以‘姐姐救弟弟天经地义’、‘亲情不应谈钱’等伦理观念进行抗辩,这并非法律上的有效理由。法律保护契约自由,也尊重当事人基于自愿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陈律师的陈述有理有据,声音在安静的法庭里回荡。
沈峰听得脸色越来越白,几次想打断,被审判长眼神制止。
“最后,”陈律师声音略微提高,“我方需要提请法庭注意一个事实:自协议签署、骨髓捐赠完成后,我方当事人沈念女士严格履行了协议中关于分担治疗费用的义务,已累计支付数十万元。而原告沈峰先生,在享受了我方当事人捐赠的救命骨髓和持续的经济支持后,非但拒不履行支付补偿金的协议义务,反而罔顾事实,提起本次诉讼,其行为本身已构成违约,且浪费司法资源,对我方当事人的名誉和精神造成二次伤害。”
陈律师出示了所有医疗费用的转账凭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我方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沈峰立即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金五十万元及逾期利息。”
陈律师坐下,法庭一片寂静。
审判长看向沈峰:“原告,你对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有什么意见或补充证据吗?”
沈峰张了张嘴,脸涨得通红,呼吸急促起来:“她……她是我姐!她救我难道不应该吗?凭什么要钱?五十万!她明明知道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已经山穷水尽了!她就是逼我们去死!审判长,您要为我们做主啊!不能让她这种冷血的人得逞!”
他又开始重复那些情绪化的指控,眼泪也流了下来,配合他病弱的身体,确实有几分凄惨可怜。
但我爸这次,却没有像在调解时那样低声啜泣。他只是死死地低着头,肩膀微微耸动,仿佛要将自己缩进地缝里。
审判长皱起眉头,敲了敲法槌:“原告,请注意你的言辞。法庭审理的是法律问题,不是伦理争论。你方主张协议无效,需要提供法律认可的证据。你是否能提供证明‘胁迫’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医疗证明你当时神志不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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