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闻欣然。稽古制,天子册封藩邦之亲贵,所以广恩义、重彝伦、安远人也。
今封尔尊良为倭国宗良君,秩视郡王。尔其谨守臣节,辅翼国王熙成,效忠朝廷,和睦宗族,抚绥百姓,俾尔国中上下咸遵王化,永享太平之福。
尔惟懋哉!毋怠毋荒,永绥厥位,以副朕怀。
钦此!
洪武十一年 十一月初二
陛下圣明!百官齐声山呼。
尊良跪地叩拜领旨谢恩,用这不太熟练的汉语;“臣尊良谢大明皇帝陛下之厚恩,臣必会永忠于大明皇帝陛下,尽心辅佐我国王殿下,宣扬大明天朝上国之教化,让倭国之臣民感念大明天朝皇帝陛下之恩德!大明皇帝陛下万岁!万岁!万万岁!”
接下来的数日,双方官员就条约细节进行了最后磋商。大明方面自然占据绝对主导,条款几乎完全按照朱栋最初提出的框架,仅在一些非核心程序性问题上稍作让步,以示天朝气度。条约最终被命名为《大明国与倭王国友好互助条约》。
数日后,再次于奉天殿举行仪式。在文武百官见证下,倭国正使宗良君和北畠显信代表倭国,在用工整汉文和倭文分别书写的《大明国与倭王国友好互助条约》文本上签字用印。大明则由礼部尚书、枢机堂代表签字,并加盖玉玺。
条约正文采用标准制式,内容详尽:
《大明国与倭国王友好互助条约》
大明皇帝陛下、倭国王殿下,为敦睦邦交,巩固友谊,互助合作,共御强敌,惠及黎庶,经特派全权代表议定,缔结条约如下:
第一款 倭国王殿下暨其后嗣,永世奉大明正朔,向大明皇帝陛下称臣纳贡。贡期定为每岁一次,贡道由宁波府入。贡使人数、船只、贡物种类及数量,依礼部定制。大明皇帝陛下依例回赐。
第二款 大明皇帝陛下颁赐册诏、金印、冕服,正式册封倭国王殿下,承认其统治倭国之合法地位。倭国王殿下接受册封,须依制谢恩。
第三款 大明与倭国开放海禁,允许商民往来贸易。倭国开放博多、坊津、堺三港为通商口岸,大明开放宁波、泉州、广州三港。双方于各口岸设市舶提举司,管理贸易,征收船钞货税,税率依大明则例,协商而定。
第四款 倭国王殿下为抵御北方逆贼,绥靖地方,恳请大明派遣水陆官军驻扎协助。大明皇帝陛下允准,派遣水师舰队分驻泊博多、坊津等港,陆军五万兵力驻屯于倭国王指定之要地。驻军粮由大明自筹,倭国须提供军饷和抚恤及必要之营地、仓库及便利。驻军期限,视倭国局势而定。
第五款 大明允准大明银行于倭国博多、堺两、吉野等地设立分行,经营汇兑、储蓄、借贷业务。分行遵守大明法令,然其账目及资金安全受大明保护。
第六款 倭国境内通行货币杂乱,为便利商民,倭国王殿下请求行用大明货币。大明皇帝陛下允准,大明宝钞及银币可在倭国境内与倭国原有货币并行流通,且逐步替代。官方赋税、贸易结算优先使用大明货币。大明协助倭国整顿币制。
第七款 倭国王殿下为讨伐北方逆贼,请求大明贷款援助,用以购置军械、战舰、粮饷等。大明皇帝陛下允准,由大明银行提供首批贷款洪武重宝银币三百万两及大明驻军之军人军饷和抚恤,年息六分。以倭国境内石见银山、佐渡金山之未来十年产出作抵押,本息由矿产出产折价抵偿。后续贷款另议。
第八款 待倭国统一后,双方合作开采境内所有金银矿藏。大明提供勘测、开采、冶炼之全部技术与主要设备,倭国提供劳力及地方协助。矿利分配,大明得六成,倭国得四成。合作期限初定五十年。
第九款 为保护大明驻军、官员、商民,其在倭国境内之纠纷及犯罪,由大明驻倭国都督府会同大明所派刑官,依《大明律》审理裁决,倭国官府不得干涉。
第十款 大明应倭国王殿下所请,允准在倭国京都、博多、吉野等地开设汉学堂,传授儒学经典、大明律法、官话正音。每年由倭国王室及官府遴选优秀子弟二十人,经大明考核后,送入大明帝国大学,学习律政、文学、军事,学成归国,由倭国王量才录用。
第十一款 本条约以汉文、倭文两种文字缮写,各一式两份,核对无误,彼此保存。自双方用印之日起生效。
大明洪武十年十一月初十日
大明帝国 钦差全权大臣、礼部尚书 李原名
大明帝国 钦差全权大臣、枢机堂参赞军事 李文忠
倭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宗良君 尊良
倭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权中纳言 北畠显信
仪式结束后,倭国使团又参加了宫廷宴饮,领取了大量赏赐,可谓满载而归。不日,使团便在大明使团的陪同下,搭乘军舰返回倭国。
……
又过月余,吉野小朝廷举行了盛大而隆重的册封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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