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庄严肃穆。国徽高悬,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律师,各就其位。旁听席上坐满了人,有受害者家属,有媒体记者,有普通市民,也有接到内部通知前来旁听的警务人员。空气里弥漫着一种无声的、近乎凝固的紧绷感,混合着木质座椅、旧地毯和无数人呼吸产生的、略带浑浊的气息。
柳征被法警带上被告席。他穿着看守所的号服,头发被简短地修剪过,脸色有些苍白,但眼神依旧平静,甚至带着一丝置身事外的漠然。他站在那里,没有看任何人,目光落在面前的栏杆上,仿佛周围的一切喧嚣、注视、窃窃私语,都与他无关。
庭审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公诉人宣读了厚达数百页的起诉书,指控柳征犯有故意杀人罪(三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针对其母李秀兰)、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盗窃罪(涉案车辆)等多项罪名。随着一项项证据被当庭出示、质证——水泥柱中骸骨的照片、地下实验室的勘查录像、贴着标签的神经抑制剂瓶子、货车底盘的DNA比对报告、陈敏关于李秀兰死因的重新鉴定意见、赵永南关于网络流量和定时程序的技术分析、柳征本人的详尽供述录音和笔录……旁听席上不时响起压抑的惊呼和倒吸冷气的声音。
证据链条完整、确凿,指向性无可辩驳。公诉人的陈述逻辑清晰,措辞有力。旁听者看向被告席的目光,充满了惊骇、厌恶、难以置信,以及一丝对如此冷静、精密、漫长之恶行的本能恐惧。
轮到辩护律师发言。律师是法庭指定的,一位经验丰富、头发花白的老律师。他扶了扶眼镜,站起身,向法庭微微鞠躬,然后开始了他的辩护。
他没有试图否认柳征实施了这些行为——证据如山,否认毫无意义。他选择的辩护策略,是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律师的声音平稳而清晰,“在案发后,我的当事人,柳征,主动、详尽、甚至可以说是‘事无巨细’地交代了全部犯罪过程,其冷静、条理、对技术细节的精准描述,令人震惊。这本身,就是一种极不寻常的精神状态表现。”
他引用了多位资深精神科专家和心理学家的庭前鉴定报告。报告一致认为:柳征的认知功能完整,智力超常,逻辑推理能力极强,对自身行为性质、法律后果有清晰认识。但同时,多位专家也指出,柳征表现出显着的、长期的、与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复杂型相关的情感隔离、解离状态、以及偏执性信念系统。
“十年!”律师提高了声音,带着一种克制的激昂,“我的当事人,在二十岁出头的年纪,接连遭遇父亲被诬陷跳楼、母亲申诉无门最终‘病逝’的双重重大创伤。他坚信父母死于非命,且真凶逍遥法外,甚至享受着荣华富贵。这种巨大的、无处申诉的冤屈与丧失感,在漫长的十年间,没有被疏导,没有被抚平,反而在他孤僻、高智商的个性催化下,内化为一套极端、封闭、自洽的逻辑体系:世界是不公的,系统是腐败的,常规正义是失效的。唯有他自己,可以通过超越常规的手段,执行‘终极正义’,完成‘清理’。”
“在这种扭曲的信念驱动下,”律师继续道,“他的一切行为——长达十年的跨学科学习、秘密实验室的建立、精密谋杀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对自身情感的彻底剥离——都服务于这个终极目标。他将自己物化为实现目标的‘工具’,将受害者视为需要‘清除’的‘系统错误’,甚至将对母亲生命的‘安排’视为一种‘解脱’和‘验证’。这已经完全脱离了正常人的情感反应和道德判断范畴,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病理状态下的行为。”
律师转向审判席,语气恳切:“我的当事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其辨认能力或许存在(他知道自己在杀人),但其控制能力,在那种长期、严重的精神障碍影响下,是否还完整?他是否还能像正常人一样,在仇恨的冲动与法律的约束、在私刑的诱惑与对生命的敬畏之间,做出真正自由的选择?还是说,他早已被自己构建的那套复仇‘程序’所劫持,只能按照既定‘代码’运行,直至终点?”
“因此,”律师总结道,“我们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柳征案发时的精神状况,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审定。即便不能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应考虑其作案时受精神障碍影响,控制能力显着削弱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这并非为他开脱罪责,而是追求更为精准、也更具人文关怀的司法公正。”
法庭内一片寂静。辩护律师的思路很清晰:不争“是否做过”,只争“为何能做”以及“是否该为能负全责”。他将柳征描绘成一个被巨大创伤扭曲、被自洽的疯狂逻辑所控制的“病人”,而非法治意义上完全清醒、自由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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