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做了决定,“至于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建议他们庭外协商解决。”
他们不知道,此刻的陈之安正站在法院走廊的窗前,望着远处那片熟悉的长安街。
他的口袋里,装着一份比合营合同更加致命的文件——那张1953年由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爷爷,您当年买下的地,我今天要拿回来。”陈之安在心里默念,“我要让陈诚一家人眼红……”
下午的庭审继续。
被告方罐头厂的法律顾问显然调整了策略,他开始强调国有资产的神圣性:
“审判长,红星罐头厂如今是拥有八百名职工的国营企业,每年上缴利税近百万元。
陈先生追索个人股权,实际上是在要求分割国有资产,这与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是相悖的。”
“反对!”陈之安第一次举手发言,“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偷换概念。
我要求确认的是1956年合营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合同项下我方应得的权利。
这与‘分割国有资产’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
我从未要求分割国有百分之五十的资产,我提起的诉求的是归还私有的那部分资产。”
审判长点头:“原告意见成立。被告代理人,请围绕合同本身发表意见。”
被告代理人略显尴尬,但仍然坚持:“即便合同有效,但在特殊历史时期,企业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陈先生的主张缺乏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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